由于我國經濟社會飛速發展,招投標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原有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不能有效地規范和調整當前的招標投標活動,從去年開始,一些省市相繼出臺新政策,對當下的招投標實踐做出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這些新政策在總結過去經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行業的現實,在很多方面進行了探索和創新。這些探索和創新主要體現在:強化招標采購方的權利和責任,確立其核心地位;建立新的監管體制,引入新的監管手段,加強招投標監管工作。
各地推出的政策措施突破了一些制度框架,甚至帶來了重大變化,應該引起我們的關注。我們在此匯集了一些省市的規定,并略作分析,方便大家查閱參考。
前不久公布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草案)》引發關注,在強化招標人權責的基礎上,這個辦法在許多方面都取得了突破。幾年前肇始于深圳的為招標人擴權增責之舉,正在成為發展趨勢。強化招標采購方的權利和責任,確立其核心地位,在各地出臺的政策中已經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內容。
規范、有效的監管是治理招投標行業亂象、保證其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一環。近兩年來,各地相繼出臺政策,加強對招投標行業的監管。這些政策側重于“體制創新+手段創新”,即建立新的監管體制,引入新的監管手段,積極推動招投標監管更上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