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① 執行統一的制度和標準;
② 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
③ 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
具備以上條件的體系就是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該定義中首次提出了一個“體系”的概念。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是一個機構、不是一級政府、不是一套系統,而是一個體系!這是不僅一個非常具有創造性的提法,更是首次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提升到了一個高于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監督平臺這些傳統意義上的三大平臺的高度。為接下來建立更具有包容性的公共服務交易平臺體系創造了一個制度性基礎。
2.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各類交易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對接和運行,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此外,辦法中還強調了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必須依法建設和運行。
在該定義中,將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整套系統以及其包含的所有子系統(招投標、政府采購、國土、國資)是否能夠依法依規建設、對接和運行作為其成為一個合格的電子交易系統的關鍵。以其中的電子招標投標子系統為例,它要成為一個合格的電子交易系統,就需要依據《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的認證,連接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并推送數據,向各級監管、監察機構提供監督通道。也就是說,如果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中的任何一個子系統沒有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建設、對接和運行,那么整個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都不能稱之為合格。
3.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系統
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在線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在“辦法”構建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這個體系中,各監管部門對于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仍舊是按照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實行分行業監管。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動建立。需要實現對于項目登記、公告發布、開評標、結果公示、結果確認、、投訴舉報、交易履約交易全過程的監管。而實現及時的、全過程的監管的前提是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電子交易系統均有義務實時的向監管系統推送數據。
此外,辦法中還對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聯合懲戒機制、聯合抽查機制、大數據運用機制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4.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是指聯通公共資源交易交易系統、監管系統和其他電子系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數據交換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
在辦法中,首次將建設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的職責交給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如果按照當前平臺整合的現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是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推動建立的。那么建設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的職責自然也要由各級政府來承擔。
在辦法中明確規定了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可以根據交易標的的專業特性,自由選擇使用依法建設和運行的電子交易系統。這一規定除了給目前市場上存在的第三方電子交易平臺以生存的空間外,也同時要求第三方平臺需要與其平臺交易項目所屬的當地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進行對接。這樣一來,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就成為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核心,從之前的單純收集、展示信息的從屬地位,搖身一變成了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
5.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
是指由政府推動設立或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的,通過資源整合共享方式,為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
在現實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的角色一般是由當地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來承擔。中心是當地政府設置的事業單位,擁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工作人員均有相應的編制,屬于財政全額或者差額撥款單位。
在“辦法”中,除了直接推動設立服務機構外,政府還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社會組織來運營服務機構。這樣的機構無疑更靈活,成本更低。同時,因為競爭的存在,想必也會更高效,服務的意識更強。但引入社會性質的運行服務機構的同時,也就必然需要有一個相應的政府職能部門去承擔對于該類運營服務機構的管理職責,去主導制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具體操作流程、規則,去處理市場主體對于運營機構的投訴和舉報。
綜上,我認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有高度、夠開放、敢負責的辦法,為在全國范圍內建設、整合、運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創造了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和法律基礎。為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