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須招標項目
(一)《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
此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
(二)施工主要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一是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于納稅人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的貸款或援助資金;二是因為招標項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可以達到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項目單位如果對必須進行招標項目不招標的,即構成違法。
(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0年第3號令)第七條提出必須進行招標的標準。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可以不招標的情形
(一)《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2.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此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九條,分別規定了各自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
為防止假借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條件規避招標,《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