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住建委官網公開通報一起串標案件。兩家建筑公司及2名投標負責人,被罰230余萬元。
工程名稱:廣東省東莞監獄“十二五”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部分市政配套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標段一)
當事公司:福建省杭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建省中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處罰事由:2家公司參加項目投標的電子投標文件,均在同一臺電腦上加密、打包,由同一單位編制,因此認定為相互串通投標。
相關處罰:共計230.4498萬元
福建省杭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1076868元罰款;
溫庭清,杭輝建設公司投標直接責任人,處75381元罰款;
福建省中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1076868元罰款;
孫潔,中木建設公司投標直接責任人,處75381元罰款。
全流程電子招標為招標人和投標人帶來便捷的同時,必然也會滋生違法行為。雖然比起傳統招標投標的發展,電子招標投標發展時日尚短,但其絕對不是違法行為的溫床,通過制度的完善和行為的規范,全流程電子化將推動招標投標活動向更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道路走去。以下是本平臺挑選的部分涉及到電子招標投標串標行為的規章制度,希望每一位招標人/投標人心中有規矩,行為有方圓。
《江蘇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出自同一臺電腦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的附屬設備打印、復印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制作或者出自同一電子文檔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雖然經由投標人自己的基本賬戶轉出,但所需資金均是來自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的;
(五)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存在兩處以上一致性錯誤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視為相互串通投標的行為。
《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視同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
投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查屬實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存在兩處以上錯誤一致;
(二)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臺電腦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編制投標文件;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從同一投標人處領取或者由同一投標人分發;
(四)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標段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義烏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串通投標行為,評標過程中,經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認定的,可直接作廢標處理,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做出處罰: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錯漏之處一致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或者報價組成異常一致或者呈規律性變化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腦編制或者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的;
(八)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辦理投標事宜的或不同投標人與同一投標人聯合投標的;
(九)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個人或者企業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的反擔保的;
(十)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情形。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中串通投標行為認定處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建設工程招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其與投標人有串通投標行為:
(一)在規定的開標時間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信息傳遞給該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
(二)在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包括修改電子投標文件相關數據)的;
(三)向投標利害關系人泄露投標人名稱、數量或聯系方式、標底、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資格預審或評標情況等應當保密的事項的;
(四)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與投標人就該招標項目進行實質性談判,或與投標人商定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的;
(五)在評標結束前預先內定中標人,或在招標文件中設定明顯傾向性條款,或向評標委員會進行傾向性引導評標的;
(六)為參與該建設工程投標的投標人提供影響公平競爭的咨詢服務或為其制作投標資料的;
(七)組織或協助投標人串通投標的;
(八)發現存在不同的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項目經理、項目總監、項目負責人等由同一個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繼續參加投標的;
(九)發現有由同一人或分別由幾個有利害關系人攜帶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的企業資料參與資格審查、領取招標資料,或代表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參加招標答疑會、交納或退還投標保證金、開標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繼續參加投標的;
(十)在資格審查或開標時發現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過資格審查或繼續參加評標的;
(十一)招標人與投標人委托同一造價咨詢公司或招標代理機構或同一執業人員提供咨詢或代理服務的;
(十二)招標代理機構在同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既為招標人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為參加該項目投標的投標人提供咨詢的;
(十三)在招標文件以外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另行約定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費用補償的;
(十四)在評標時,對評標委員會進行傾向性引導或無故干擾正常評標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串通行為。
編輯整理:李奕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