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動向
環保部、發改委、財政部等31個部門近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明確,各部門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懲戒措施包括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3大類25項。
《備忘錄》提出,聯合懲戒對象為在環境保護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上述聯合懲戒對象,由環境保護部定期匯總后提供給簽署本備忘錄的各部門。環境保護部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各有關部門提供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相關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
《備忘錄》要求,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限制或者禁止生產經營單位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停止執行生產經營單位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者對其關于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批準;在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予以限制。其中,在限制或者禁止生產經營單位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方面,包括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參與財政投資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等。
為加強江西省政府采購管理,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實現物有所值的采購目標,江西省財政廳近日正式發布《江西省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對全省政府采購行為作出明確規范。
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都要嚴格執行《江西省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政府采購活動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不得與其他采購當事人串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政府采購必須編制采購預算。《江西省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預算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經費支出預算標準和資產配置標準等,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品目及資金預算列出。政府采購預算應包括預算單位名稱、采購品目、規格要求、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預算金額和資金來源等內容。
為了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江西省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主管預算單位在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時,應當制定面向中小企業、監獄企業采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監獄企業采購的項目,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監獄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業內觀察
開展電子招標投標,就應該使用電子文檔,保存電子檔案,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現實卻并非如此。在目前的電子招標投標實踐中,紙質文檔仍占有很大比重,無論是招投標的具體操作,還是后續的文件歸檔,都不能擺脫對紙質文檔的依賴,而這與電子招投標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
其實,在實施電子招投標過程中,電子文檔的地位和作用早就被確立了,這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都有明文規定。即使如此,電子文檔在實踐中依然面臨種種尷尬,它目前的處境可以說是“名雖正言未順”。
從電子檔案的接收部門來看,似乎還沒有做好接收電子檔案的準備,從思想認識到人員、設備、管理等諸多方面都有待提高和改善。
從監管部門來看,大多習慣了以前的監督方式,不適應目前的電子化監管,不愿意使用電子文檔,往往要求被監管單位仍然報送紙質文檔,致使行業難以擺脫對紙質文檔的依賴,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電子招投標的進程。
從行業內部看,一些招標人和投標人對電子招投標“不了解,不放心,不習慣”。他們對電子招投標的發展趨勢沒有清晰的把握,對電子招投標的好處知之不多,沒有熱情去使用電子文檔,更愿意采用傳統的招標方式和紙質文檔。有些人對通過電子網絡進行招投標的安全性持懷疑態度,對網絡的穩定性、病毒的防范、文件的保密等都不放心,即使使用電子文檔也還要輔之以紙質文檔。
凡此種種,導致電子文檔的使用和存檔還不能令人滿意,形成“名雖正言未順”這樣一種局面。
電子文檔從“名正”走向“言順”,恐怕還需要一段距離。這就像一個王子,盡管出身和名分都是沒有問題的,但不經過加冕就不能成為國王。那么,我們拿什么來給電子文檔加冕呢?行業的努力和政策環境的支持應該是必不可少的。
包頭市充分發揮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作用,不斷擴大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范圍,在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網上全流程電子招標取得成效的基礎上,對國有大型企業招標采購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建設綜合性交易平臺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包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網上全流程電子招投標系統于2011年開始建設,已歷經五年半時間,共進行交易2478次,中標價總額約487.74億元。目前系統已經實現三個全覆蓋。
覆蓋了招投標活動的所有環節(項目登記、招標公告發布、招標文件購買和下載、投標文件遞交、開標、評標、評標結果公示發布、投標保證金網上收退、中標通知書打?。?。實現了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監管全流程電子化、規范化。
覆蓋了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各方主體。招標人(代理公司)、投標人、評標專家、監管部門、服務部門(交易中心、第三方支付平臺、銀行)等統一在系統上操作,全部操作網上留痕,可溯可查。
覆蓋了房建和市政工程的全部招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采購全部實現全流程網上電子招投標。
三、業務研究
近年來,我國相繼出臺了多項法律法規政策,有力促進了統一、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形成。然而,由于種種問題,實踐中仍存在不少“另類”資質,為供應商投標設置障礙。
一是科技手段成了另一種資質。目前電子交易平臺建設如火如荼,許多電子交易平臺都要求投標人必須辦理CU才可以參加投標,而多家交易平臺又不能兼容,投標人必須辦理多個CU才可以購買招標文件、報名,增加了投標難度和投標成本。
二是要求只有會員單位才能參加投標。這種現象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常見。當前,許多地方政府建立的電子交易平臺都提供有償服務,潛在投標人必須成為其會員單位,交納會費,才能取得電子交易平臺的密碼和帳戶,在網上報名并下載招標文件、投標。
三是設立企業名錄。個別地區的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了企業名錄,只有名錄內的企業才能在該地執業或投標。這種名錄又極為隱秘,在當地行政單位網站查不到公開辦理的流程。
四是別有用心的定點采購。如,部分地區的采購單位委托定點加油服務,出現了五年甚至更長的期限,表面上看是為了工作方便,卻陷入權力“尋租”的困局。個別地方的定點采購甚至成了企業資質掛靠的溫床。筆者認為,在公開招標限額標準較為明確的當下,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政策,該招標的招標,該定點的定點,而不是利用定點采購來規避公開招標。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這使得整個采購過程注重規范甚于追求效率,造成為追求規范而犧牲效率的結果。有的時候,集采機構或社會中介代理機構為了迎合采購人縮短采購周期的要求,不得不采用“擦邊球”的做法,甚至違法壓縮法定操作時間,以此來“提高”采購效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在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簡化采購程序方面,也未能突破法律框框,對于電子招標投標方式下的政府采購也沒有突破20天的法律規定。
20天的規定期限至少存在兩個方面的弊端。一是在“互聯網+”時代,仍然沿用以傳統紙媒為信息傳播手段的法律規定,法律規章的滯后性問題非常突出。在“互聯網+”時代的今天,公告信息發布點擊鼠標即可完成,操作時間可縮短7~10天。二是在實操中,網上電子支付代替手工操作,大大地減少了操作時間。不同的操作模式對候標期的要求是可以不同的,“一刀切”規定的結果使得操作的靈活性明顯不夠。
公開招標的候標期20天的規定過于單一,缺乏靈活性。近年來,通過互聯網信息化平臺發布信息公告、下載和上傳招標與投標文件、電子化繳款匯款操作等,明顯縮短了操作時間,可以參照GPA政府采購協定對候標期多種情形的時間規定,細分不同標的項目類型并設定多種情形的時間規定,有助于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