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菏澤模式的”“A+1+N”架構中,監督部門依托公共服務平臺建構行政監督平臺,實行行政監督電子化,既實現了行政監督平臺與交易平臺的分離,又確保了與公共服務平臺和交易平臺銜接的穩定性。通過與公共服務平臺對接,交易平臺納入了電子化監管范圍,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公共服務平臺獲得所有監管項目的交易情況,也可以通過監管平臺獲得所監管的招標項目的全部數據,利用監督工具進行分析。在需要時,可以對交易平臺下達監督指令。通過這種方法,有效解決了交易平臺和監督平臺“明分實不分,分開難銜接”問題。使行政監督部門有條件有能力實現事中事后監督,進而促進行政監督職能轉變,在招標投標和公共服務中實現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推進“放管服”,提高行政監督水平。
按照菏澤市對監督平臺的設計,每一個行政監督部門都有一個登錄賬號,可以監管與相應職責相符合的項目。賬號由綜合監管部門負責分配,各部門共同使用行政監督平臺,有效解決了監督部門的分工合作問題。同時,由于監督平臺將各監督部門的行政監督行為公開化了,使監督者也處于被監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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