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行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通知
京建法〔2017〕24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財政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精神,切實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推行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或者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二、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三、銀行保函是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方式之一。發、承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承包人有權選定質量保證金繳納方式。質量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在工程價款結算未完成前,發、承包雙方可以根據施工合同價款協商確定質量保證金的金額。
四、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向發包人提交銀行保函。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承包人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內,經與發包人協商確定日期,向發包人提交銀行保函。
五、承包人應對其所出具的銀行保函的真實性負責,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合發包人對工程缺陷進行維修。
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承包人已經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的,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以任何形式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
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再另行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七、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應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采用銀行保函方式的,銀行保函自動失效。
八、發、承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發包人強迫承包人必須采用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其他方式的,承包人應當及時舉報并提供相關證據。經調查屬實的,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發包人改正,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屬于政府投資工程的,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九、發包人已經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或承包人已經以現金方式繳納質量保證金的項目,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將質量保證金的繳納方式變更為銀行保函。
十、本通知內容如與以前規定有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11月8日